转发:《四川路桥内部处分办法(试行)》条规释义⑬(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布人:本站发布日期:2022-08-20浏览量:0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该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原则的规定。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特别优于一般”原则,当现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当一行为同时触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结案但需要复核的,适用原规定;尚在调查、审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该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时间范围。一是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办法施行前已结案但符合规定需复审、复核的,适用原规定;二是在本办法开始实施后,正开展调查、审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情妇(夫)关系、近亲属关系、有共同利益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本条是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解释。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情妇(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同时,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在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划等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本处分办法制定受处分的职工在年度考核定级、职务及职级晋升、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薪酬待遇及奖金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款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就受处分职工的考核、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制定具体办法。本办法是为实现对“两非”人员监督全覆盖,促进职工依法依规履职、秉公用权、规范行为、廉洁从业,为各单位判断违规违法问题性质、责任大小、危害程度及给予处分等提供依据。组织(人事)部作为处分执行的重要部门,为确保处分执行到位,需制定出受处分员工的工资薪酬、职级晋升等调整的具体办法,推进处分执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公司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条就办法中“以上”、“以下”包含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包含本数,如“第二十七条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此处即包括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解释工作由纪检部门负责。由于机构改革,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纪检办公室调整为纪委办公室和纪检监督室,机构改革后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职代表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本办法已于2022年2月18日经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已正式生效。